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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辦法及管道

申訴說明

依據國際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本中心提供內外申訴機制等相關資訊供參閱,確保安置兒少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或親友等之申訴權益。

本院申訴聯繫資訊
電話:07-5512101 (社工組)

傳真:07-5314707
電子信箱:rcncswer@gmail.com(社工組專用信箱)
書面郵寄:80442高雄市鼓山區登山街26號(社工組 收)

外部申訴聯繫資訊
電話:1999(市民專線)或07-3303353(高雄市社會局婦女及保護服務科)
書面郵寄: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高雄市婦女及保護服務科 收)

申訴辦法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紅十字會育幼中心申訴辦法

      110年6月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7月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為使本中心服務使用者對於服務過程有意見或有感權益受損時得以反應,特設立本辦法,建立制度化之申訴管道,讓紅十字會育幼中心之服務更具公平、公正且公開透明之原則,並維護服務使用者之權益。

二、適用對象:本中心收容之院生、院生家屬、工作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

三、適用範圍:對於本中心安置或其他相關服務有感權益受損或有建言者。

四、申訴管道:

(一)口頭申訴:由接受申訴者作成書面報告,由申訴人確認內容無誤簽章後,陳報處理。

(二)書面申訴:申訴者以書面具名提出申訴事項,投入設置於A棟大廳或每一層樓的「我有話要說」意見箱。

(三)電話申訴:設有電話(07-5512101)由中心社工或各組主管接受申訴,代為填寫申訴書提出申訴。

(四)電子通訊軟體申訴:傳真(07-5314707)、Facebook、Line、中心官網、電子信箱(rcncswer@gmail.com)等管道提出申訴。

(五)友善申訴管道:設有圖像版及注音版申訴流程圖及申訴表現,便於年幼者、心智障礙者理解並運用,由工作人員協助填寫易讀版申訴書,申訴人確認內容無誤簽章,陳報處理。

五、申訴處理小組委員之設置

  • 申訴處理小組委員5人,任期為兩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 申訴處理小組由院長1人、業務單位組長2人、外部專家代表1人及曾有安置經驗者兒少代表1人組成,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開會議。
  • 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申訴人得申請對該事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之,當委員對申訴事件自認有利害關係時,亦得申請迴避,由院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 若院長被投訴,則由董事長代理召集人召開會議;若董事長被投訴,申訴處理小組委員會所有委員皆應外聘。
  • 參與會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堅守保密原則,不得私下對外發佈任何訊息;違反者除終止其參與外,並依本中心工作手冊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免職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六、申訴案件處理原則:

  • 接獲申訴事件後,依業務性質交由各組組長辦理,有關本中心院生權益維護等事項,應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依保密原則深入調查,調查結果彙報院長討論決議之。
  • 主動告知申訴兒少受理後及受理過程案件之辦理進度:承辦窗口先行主動向兒少說明申訴處理流程及其權益保障,並於過程中告知進度,並讓兒少知道如何聯繫承辦人。
  • 兒少接受調查前,依兒少身心狀況及理解能力,給予自身權益的詳細說明,確保兒少明瞭自身應有的權益保障。以口頭或圖卡說明其自身權益,如有專業協助需要,可以請個管社工、監護人或兒少信任之中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當申訴兒少或所涉及之人有心理諮商輔導需求時,中心應立即連結相關資源並提供服務。

七、申訴案件處理流程

(一) 開會前由主席宣布審理規定,請委員簽具聲明書,並尊重委員會之決議據以辦理。

(二) 決議後作成獎懲或其他處理之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中心。兒少輔佐人應依兒少身心狀況及理解能力,以口頭或圖卡、繪畫做為媒介,充份讓兒少理解知情。

(三) 申訴事件應自提出日起算一個月內召開會議並做成決議、結案,由召集人監督執行情形,於截止日前14日起,最遲前7日做執行情形之監督。

(四) 決議結果以書面通知並加以說明。若有必要得延長一週,延長以一次為限。超過期限需將延長理由及期間,告知申訴者。

(五)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決議書後十日內提出再申訴,並應附具書面理由,由院內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之。

(六) 本中心於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七) 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申訴案件,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八、 申訴案件結案後,相關紀錄與後續處理回覆將由人事管理人員依檔案管理辦法專責保管存檔,以利調閱,並每年彙整申訴案件量、類別、處理結果等統計資料,提供相關申訴統計於院務會議、院生大家庭會議公佈周知。

九、參與申訴案件之相關人員,若未能依相關規定處理申訴案件,為本中心員工者依工作手冊之規定進行懲處,非本中心員工者則予以解聘。

十、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決議實施,於大家庭會議向兒少公佈相關辦法,修正後亦同。

申訴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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